1.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立准则:
(一)自愿性准则;
(二)示范性准则;
(三)辐射性准则;
(四)立异性准则。 2.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办理机构申报,经地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景色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引荐。 3.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担任环境办理体系树立和施行的环境办理机构,各级安排环境办理责任清晰;
(二)现已依照ISO14001标准的需求树立环境办理体系,经过认证并继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公司树立了ISO14001环境办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办理准则拟定环境办理、污染防止、清洗出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收购等方面的办法和鼓励方针;
(五)树立突发性出产安全、自然灾害、环境污染事端应急办法、演练人员培训准则,区域内有关安排和人员的环境认识普遍提高,自觉参加环境办理体系的施行。 4.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材料包含:
(一)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请函;
(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引荐定见;
(三)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立工作陈述和技能陈述(编写大纲见附二)。 5.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引荐定见;(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引荐定见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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