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是2011年1月13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
1.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同意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效劳和管理系统符合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鉴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平揭露、客观独立、诚实信誉的准则,保护社会信誉系统。
4.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